牡丹國際商品交易中心標準倉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標準倉單的管理,規范實物商品交易、交收行為,保證牡丹國際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交易、交收業務的正常進行,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交易中心制定的現貨交易管理辦法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交易中心、交易商、市場服務機構、交收倉庫、第三方質量檢驗機構、指定監管機構等標準倉單業務參與者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交易中心建立交易系統,對本辦法規定的標準倉單的各項業務進行管理。交易系統由交易中心維護和管理。
第二章 術語及定義
第四條 存貨憑證是指交易商將符合現實商品流通環節標準的商品儲存在交收倉庫,交收倉庫向交易商出具的能代表某一批商品數量、所有權的有效憑證。
第五條 標準倉單是指交易商憑存貨憑證、身份證、交易商和庫方共同出具商品無抵/質押證明、SGS檢驗并出具的合格的檢驗報告等材料向交易中心交收部提出申請《標準倉單申請表》,交收部收到申請材料,核實后在后臺生成標準倉單,并開具紙質版留存證明給到交易商留存。
第三章 標準倉單生成與注銷
第六條 標準倉單生成包括申請、錄入注冊環節。
第七條 標準倉單的申請
(一)交易商憑存貨憑證、身份證、交易商和庫方共同出具商品無抵/質押證明、SGS檢驗并出具的合格的檢驗報告等材料原件,向交易中心交收部提交書面的《標準倉單申請表》;
(二)申請制作標準倉單的商品數量必須不小于該上市交易品種現貨訂單規定的最小交收數量;
(三)申請制作標準倉單的商品數量必須小于或等于實際庫存量。
第八條 標準倉單錄入注冊
交易中心交收部收到交易商提交的存貨憑證、身份證、交易商和庫方共同出具商品無抵/質押證明、SGS檢驗并出具的合格的檢驗報告等材料原件后,復核存貨憑證里注明的商品數量、存儲倉庫等相關信息后在后臺管理系統錄入并注冊,生成標準倉單。
第九條 賣方在提出標準倉單申請時必須將損耗相關風險考慮進來,避免因實際入庫數量和標準倉單數量的差異,造成倉單數不夠而無法交收的違約。
第十條 標準倉單在交收倉庫對應的實物商品只有憑交易中心開具的《提貨單》才能提貨,任何方提貨都需要通過交易中心同意。
第十一條 標準倉單只有在交易中心交易系統參與的交易活動中有效,不得流轉。
第十二條 標準倉單不可進行拆分,標準倉單轉為未注冊標準倉單后才可以進行拆分,主要作用為了更好的服務于實物交收。
第十三條 標準倉單注銷是指標準倉單在未完成交易,標準倉單所有人將其轉為一般儲存商品,并在交易中心交易系統中注銷,退出交易中心交易系統參與交易的過程。
第十四條 標準倉單標明數量全部交收成功后該商品的所有權自動轉移給交收買方。
第四章 標準倉單的抵頂
第十五條 進入次交收月進行標準倉單的抵頂申請,抵頂申請成功后,履約訂金最高提至20%(具體提高履約訂金的時間同上市說明書履約訂金階段提高至50%的日期)。
第十六條 申請抵頂成功的交易商最大訂貨量不得超過標準倉單注冊數量。
第十七條 標準倉單抵頂后,買方交易商須履行交收義務,如不履行交收義務,違約金為對應階段的履約訂金。
第五章 爭議和處理
第十八條 交易商與交收倉庫之間產生交收糾紛,經當事方自行協商,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時,可在糾紛發生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交易中心申請調解。交易中心受理糾紛有限期限為一個月,若糾紛發生超過一個月,交易中心將不予受理。
第十九條 交易商與交收倉庫發生糾紛,有權要求交易中心調解。調解不成的,相關糾紛提交至菏澤市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交易中心為實施本管理辦法而制定的合同范本、單據、表格及其文字等均為有效附件。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解釋權和修訂權最終歸屬于牡丹國際商品交易中心。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9年5月29日起實施。
牡丹國際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